留学生千万不要试图假结婚移民!即使10年前的案子也会被查而驱逐出境!
前几天有消息说移民局计划调整一下配偶移民相关的法案,虽然没有被证实。但是消息一出,还是很多人在讨论这难道是给“假结婚”放了一条生路吗?难道这种方式真的会重燃起来吗?其实事实也许并不是那么简单。尤其留学生,千万不要试图通过这种方式,自以为“走捷径”,事实可是坑了自己啊!
一名中国女留学生邓女士(MiaoCi Deng)由丈夫担保申请配偶团聚移民,然而移民部怀疑其丈夫先前是以假结婚的方式取得了加国永久居民,不仅暂停了她的申请,而且向两人同时发出了驱逐令。邓女士上诉至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希望能够暂缓递解,但是遭法官的拒绝。
联邦法院公布的文件显示,邓女士于2005年来到加拿大就读大专(college),其间她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姚威(Wei Yao,译音)。在2006年10月,姚威同一位加国女子科尔(Ms. Kerr)结婚,其后他以配偶团聚移民的方式,成功地在2007年拿到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两年后也就是2009年,姚威同科尔离婚。
在2012年5月,邓女士同姚威结婚,并于次年2月提出配偶团聚移民的申请。移民部在处理她的申请案时,对其丈夫第一段婚姻产生了怀疑,于是暂停了她的申请程序,并对此展开调查。
2014年11月6日,移民法庭(Immigration Division of the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以姚威“以欺诈手段骗取永久居民身分”为名,裁定他禁止入境并向其发出驱逐令(exclusion order)。姚不服判决,遂向移民上诉法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
根据移民法,一旦担保人因欺诈原因被禁止入境及递解,受其担保的移民申请人也相应被禁止入境及被发出驱逐令。因此,邓女士在2015年6月10日收到了移民部发来的禁止入境通知书和递解令(removal order)。收到通知之后,邓女士也向联邦法院提出了司法覆核申请。
邓女士的上诉理由是,她的丈夫(担保人)受驱逐案目前仍等待上诉结果,因而不能算是“最终裁决”,移民部不能在此情况下将她驱逐,因此希望联邦法院能够暂缓她的递解。
联邦法院法官安尼斯(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Annis)于本月10日就案件做出裁决,拒绝了邓女士的申请。他在判决书写道,移民法庭的判决完全符合《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的规定,不必等到担保人(姚威)的上诉有结果,就可以将被担保人(邓女士)驱逐。
据《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40条,以假结婚等欺诈、隐瞒手段获取永久居民身份的,将被禁止入境5年,如果正在担保其他人,则被担保人也将被禁止入境5年。若当事人身处海外,则由判决之日起5年内禁止入境;若当事人在加拿大境内,则由被递解出境日算起5年内不得入境。
不过安尼斯法官也表示,他的判决只裁定移民法庭的做法是否合法,并不负责评估邓女士被递解出境过程中的实际效果(practical effect)。一般说来,移民局不会在姚威的上诉结果下来前,真的将邓女士递解。此外,邓女士还有其他的方法可以免于被立刻递解,例如申请递解前的风险评估(Pre-Removal Risk Assessment,PRRA)等。
(来源:加国无忧)
一名中国女留学生邓女士(MiaoCi Deng)由丈夫担保申请配偶团聚移民,然而移民部怀疑其丈夫先前是以假结婚的方式取得了加国永久居民,不仅暂停了她的申请,而且向两人同时发出了驱逐令。邓女士上诉至联邦法院申请司法覆核,希望能够暂缓递解,但是遭法官的拒绝。
联邦法院公布的文件显示,邓女士于2005年来到加拿大就读大专(college),其间她认识了现在的丈夫姚威(Wei Yao,译音)。在2006年10月,姚威同一位加国女子科尔(Ms. Kerr)结婚,其后他以配偶团聚移民的方式,成功地在2007年拿到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两年后也就是2009年,姚威同科尔离婚。
在2012年5月,邓女士同姚威结婚,并于次年2月提出配偶团聚移民的申请。移民部在处理她的申请案时,对其丈夫第一段婚姻产生了怀疑,于是暂停了她的申请程序,并对此展开调查。
2014年11月6日,移民法庭(Immigration Division of the 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以姚威“以欺诈手段骗取永久居民身分”为名,裁定他禁止入境并向其发出驱逐令(exclusion order)。姚不服判决,遂向移民上诉法庭(Immigration Appeal Division)提出上诉。
根据移民法,一旦担保人因欺诈原因被禁止入境及递解,受其担保的移民申请人也相应被禁止入境及被发出驱逐令。因此,邓女士在2015年6月10日收到了移民部发来的禁止入境通知书和递解令(removal order)。收到通知之后,邓女士也向联邦法院提出了司法覆核申请。
邓女士的上诉理由是,她的丈夫(担保人)受驱逐案目前仍等待上诉结果,因而不能算是“最终裁决”,移民部不能在此情况下将她驱逐,因此希望联邦法院能够暂缓她的递解。
联邦法院法官安尼斯(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Annis)于本月10日就案件做出裁决,拒绝了邓女士的申请。他在判决书写道,移民法庭的判决完全符合《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的规定,不必等到担保人(姚威)的上诉有结果,就可以将被担保人(邓女士)驱逐。
据《加拿大移民与难民保护法》第40条,以假结婚等欺诈、隐瞒手段获取永久居民身份的,将被禁止入境5年,如果正在担保其他人,则被担保人也将被禁止入境5年。若当事人身处海外,则由判决之日起5年内禁止入境;若当事人在加拿大境内,则由被递解出境日算起5年内不得入境。
不过安尼斯法官也表示,他的判决只裁定移民法庭的做法是否合法,并不负责评估邓女士被递解出境过程中的实际效果(practical effect)。一般说来,移民局不会在姚威的上诉结果下来前,真的将邓女士递解。此外,邓女士还有其他的方法可以免于被立刻递解,例如申请递解前的风险评估(Pre-Removal Risk Assessment,PRRA)等。
(来源:加国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