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华裔女孩约会被强奸:男方被判无罪
一名19岁疑似华裔女孩通过交友网认识一周后即赴男方家中约会,随后报警告男方两次强奸她,男方遭逮捕并控以性侵犯罪。法庭上女方的证词前后不一,法官称连男方的证据都不用看便判男方无罪。
法庭文件显示,代号为D.H.-G的女孩 2015年在交友网站Plenty of Fish认识代号为 E.I.的男被告,当时女孩19岁,男被告27岁。两人通过网站短信和手机互传信息约1周,男方告诉她自己是计算机分析师,两人分享了彼此的兴趣爱好,彼此有了好感,便相约6月30日在多伦多市中心共进晚餐。
不料约会当天男方突然称有家庭急事,建议女孩晚一点到其在约克大学附近的家中相聚,或将晚餐改期,女孩此时已在市中心等待,男方赶到市中心与女孩见面后迅速离开,女孩同意到被告家中见面。
女孩大约在晚上8时抵达男方的家,这是一栋出租房的3楼的一个房间,女孩称楼层隔音不好,曾听到楼下有人说某种中文方言。
女孩称她进入男方房间后5至10分钟,被告便动手动脚,女孩感到不舒服,要求他停止。之后两人一起看电影,男方脱掉裤子和内裤,并脱下女孩的内裤,她挣扎不果被强奸。
男方完事后要求女孩洗澡,女孩洗澡后回房间更衣,这时被告再次强奸女孩。被告最终让女孩离开,给她55元乘巴士和的士回家。
女孩当晚向她的表兄T发短信称遭被告强奸和被要求进行性交易,更指被告用钱扔她。随后和T和她的阿姨通话,其阿姨建议她报警。女孩随后在约克大学校园一栋大楼内致电911报案,第二天再到警局报警。
法庭证据显示,女孩报警时没有全部讲实话,包括强奸发生时间、钱等许多细节前后说法对不上,她的表兄作证时提出的说法也与她的说法有不一致的地方,而且在法庭上不能自圆其说,最后法官说不需要看被告的证据就宣判被告无罪。法官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在关键部分不可信和不可靠,凭女孩的充满矛盾证供判被告有罪是很危险的,最终判处被告性侵犯罪名不成立。
来源:加国无忧
法庭文件显示,代号为D.H.-G的女孩 2015年在交友网站Plenty of Fish认识代号为 E.I.的男被告,当时女孩19岁,男被告27岁。两人通过网站短信和手机互传信息约1周,男方告诉她自己是计算机分析师,两人分享了彼此的兴趣爱好,彼此有了好感,便相约6月30日在多伦多市中心共进晚餐。
不料约会当天男方突然称有家庭急事,建议女孩晚一点到其在约克大学附近的家中相聚,或将晚餐改期,女孩此时已在市中心等待,男方赶到市中心与女孩见面后迅速离开,女孩同意到被告家中见面。
女孩大约在晚上8时抵达男方的家,这是一栋出租房的3楼的一个房间,女孩称楼层隔音不好,曾听到楼下有人说某种中文方言。
女孩称她进入男方房间后5至10分钟,被告便动手动脚,女孩感到不舒服,要求他停止。之后两人一起看电影,男方脱掉裤子和内裤,并脱下女孩的内裤,她挣扎不果被强奸。
男方完事后要求女孩洗澡,女孩洗澡后回房间更衣,这时被告再次强奸女孩。被告最终让女孩离开,给她55元乘巴士和的士回家。
女孩当晚向她的表兄T发短信称遭被告强奸和被要求进行性交易,更指被告用钱扔她。随后和T和她的阿姨通话,其阿姨建议她报警。女孩随后在约克大学校园一栋大楼内致电911报案,第二天再到警局报警。
法庭证据显示,女孩报警时没有全部讲实话,包括强奸发生时间、钱等许多细节前后说法对不上,她的表兄作证时提出的说法也与她的说法有不一致的地方,而且在法庭上不能自圆其说,最后法官说不需要看被告的证据就宣判被告无罪。法官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在关键部分不可信和不可靠,凭女孩的充满矛盾证供判被告有罪是很危险的,最终判处被告性侵犯罪名不成立。
来源:加国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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