漩涡中心的纽约华警:梁皮警官的杀人案,你怎么看

一个华人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子弹反弹误中黑人,白人拿来安抚黑人族群,决定起诉。如果有10万签署,起诉就会被手绘,现在只有一万多人支持,真是可怜的族群,钱再多,事业再成功在这个白人社会永远也得不到尊敬们因为没有族群声音。这不只是因为一个警察做的事情,是关系到这个族群和下一代还在这块土地上切身问题,请大家签署请愿书强烈要求地区检察官 Kenneth P. Thompson收回Peter Liang的所有质控。



这是来自微信的一条为华人警察Peter Liang的请愿书,可能也是一些人尤其是学生知道这件事的来由,很不幸也是我要抨击的一个稻草人。事实上,我情绪上的反感并不在与其对法律系统的无知,也不在于那种依稀存在的被道德绑架的感觉。我的抵触情绪,是因为这一条小200字的控诉之间,关于案件本身的陈述与分析只有被我标黑的那20个字,而在那封长的多的正式的请愿书当中也不过是把这一句翻译成了英文,聊胜于无,完全不足以对案件进行准确的描述。

所以,在我开始陈述之前先给自己立下一个底线:尽管我不喜欢这一条请愿,但是关于案件本身双方的立场我都会尽量全面的照顾到。

让我以一条时间线来开头:
2014年7月17日,Eric Garner死亡案,斯坦顿岛,纽约。
2014年8月9日, Michael Brown死亡案,弗格森,密苏里。
2014年11月20日,Akai Gurley死亡案,布鲁克林,纽约。

2014年11月24日,大陪审团决议驳回检察官对MB死亡案中弗格森警察Darren Wilson的起诉。
2014年12月3日,大陪审团决议驳回检察官对EG死亡案中NYPD Officer Daniel Pantaleo的起诉。
2015年2月10日,大陪审团决议通过检察官对AG死亡案中NYPD Officer Peter Liang的起诉。


之所以把这三个案件放在一起说,是因为EG,MB, AG都是并未持械的黑人;而被地区检察官所起诉的都是当地警察。这三个案件接二连三的触动着美国人关于警察暴力执法和种族问题这两根敏感神经,并且在中外媒体的讨论中这三个案件也经常被放在一起讨论。尽管我要说的是第三个案件,但同时密苏里和纽约的两起也是避不开的。
在前两个案件当中,检察官的起诉被驳回,意味着两位警官将不会面临庭审。同时,这两宗案件的District Attorney和警官都是白人,而布鲁克林案当中的警察是华人,检察官则是黑人,遂有了请愿书中所说的问题。仅仅从这个层面角度讲,请愿书作者的情绪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回到梁警官的案件本身,我们先从最没有疑点的事情说起。
首先,死者Gurley无疑是无辜的。如NYT等媒体普遍描述的是Gurley是和女朋友回家的时候被反弹的子弹打中胸膛,送到医院被宣布死亡。Police Commisioner也在时间发生后表明Gurley是Totally Innocent.在确认Gurley无辜的同时,当事人,警方和检方也都能达成共识:梁警官无意谋害Gurley。

第二,事发地点是在布鲁克林区的Louis H. Pink Houses里的楼梯间。根据Liang警官和搭档的证词,当时的环境非常的黑,没有足够的照明系统(关于当时的场景,多大的同学们可以想象一下robarts高层的那些封闭楼梯间,without much of light of course)。事发当时,梁警官是右手持手电左手持枪的动作,这一场景同样来自于两名警官的证词,梁警官的律师和检方也都对此没有异议。


检方的提出诉讼的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这几件共识之上的。首先,梁警官以及他的搭档从未提到梁警官在开枪之前感觉到明显的危险。警员开枪造成伤亡时,警员是否有责任的重要判断依据在于警察是否感觉到obvious threat。目前来说,是否受到明显威胁的解释权很大程度上在警方和警官手中,这是否合理本身确实可能值得商榷,也是EG案件当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之一。但是,当一名警员无法陈述所受到的危险,或者对开枪不能进行任何解释时,这种行为被检方抓住并定义为Reckless并非不合理。于此之上,检方指控二级谋杀,根据检察官本人的说法以及法律专家的证实,在庭上想达成这一目标需要证明梁警官有意识的忽略了拔出枪支可能导致伤人的危险。这一策略和目标,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Bernard E. Harcourt评价为Bold。的确,从Reckless到knowingly neglect虽然不远,但也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梁警官本人放弃了在大陪审团面前提供任何证词。



在这里,也要普及一下大陪审团的作用。在美国的司法体系,检查官提起诉讼的案件在庭审之前有一道步骤,就是向Grand jury进行陈述,或者进行Preliminary Hearing(在金装律师里就有很多PH的镜头)。Jury和Hearing的区别在于,后者公开进行,同时在场的有律师法官和潜在被告人;前者是秘密进行,并不对外开放,房间里通常只有检察官,Juror,已经轮流进屋的Witness,在现代甚至不需要法官和辩护律师。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两者不同形式下的相同职能:并非对潜在被告进行审判,而是对检方的起诉是否有足够充足的证据。所以考虑到案件发生的封闭性,两名当事人的口供,并且梁警官Declined to testify before Grand Jury,导致了在Grand Jury现场没有证据能够反驳检方起诉原因和证据的基本合理性,作为一起独立案件来说被起诉的这个部分着实是不冤的。(当然联系了另外两个案件的大陪审团,还是有一些疑点,我会在最后address.)



当然,检方的诉讼当中第二条的Criminal Negligence依然是目前看来非常强有力的一条。当处身处八楼的梁警官开枪后,在七楼拐角处中弹的Gurley是被女友送至楼下,并且由接到枪击警报感到楼下的警察送至医院的。枪响后,根据梁警官搭档的证词,梁警官第一时间试图劝说他不要对这次开枪进行上报,否则自己一定会受到处分。支持他的人和律师说当时楼道非常的黑,而且两名警员完全也没有意识到子弹折射打伤了别人。但是各位注意,当时的情况下,枪响之后,一名警官的第一反应应该是查看这一枪有没有伤人,并对这一次在无威胁环境下的开枪进行申报,但是梁警官耽误了可以报警求救的第一时间而是让自己的搭档一起不要上报。检方提出这一段是基于梁警官搭档的证词,Garner的女朋友也证实梁警官并没有过来询问,所有这些加上梁警官自己放弃在大陪审团面前提供证词,导致了Ciminal Negeligence这一条也难以被反驳。赶来的警察也提供证词说在伤者和女友下楼之后才看到梁警官和搭档下楼,并且梁警官什么都没做。 (事实上我认为这一条比前面一条在庭上更容易达成。)



针对检方的六项指控,我选择了其中最终的两条对检方的逻辑进行了还原。总结一下,就是检方指控一名警察在没有明显危险的环境持枪前进,手指放在扳机上并扣动了扳机(并且扳机的机簧在1990年因为太多的走火事故而被NYPD大幅加强),导致无辜平民死亡,并且在枪响后既没有查看,救治,也没有申报,所以被控诉为二级谋杀和Criminal Negligence Homicide。


在法律程序当中,有两个很基本的案件。第一,检方起诉梁警官有没有问题?第二,梁警官有没有罪?这两个问题分别针对大陪审团和庭审。就我个人来说,第二个问题比第一个要容易的多。事实上,庭审上也不是完全的没有希望。首先,布鲁克林本身就是犯罪多发区,事发的大楼据好像也是“纽约市最危险的公共廉租房区之一”(华人媒体),所以就算执行的是Patrol任务而不是Approach Danagerous Suspects/ Cirminal,掏枪举手电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可能大部分的NYPD Office在那个场景下也会这么做。但是,二级谋杀也如我前面所讲,就算在论证上是有难度的,也不代表就无罪。Criminal Negligence Homicide在没有强有力的反对证据下是很难被驳倒的,这也是纽约法律教诸多教授,不论是否对梁警官报以同情能达成一些共识的。


最(英爱)让诸多华人恼火不淡定的,其实是第一个问题的答案--当然大评审团的决议让很多老外也都纠结的很。(我从来都不觉得华人们生气或者憋屈有错)
虽然我之前说作为独立的案件里面大陪审团决议的环节,梁警官是不冤的,但是换一个角度我依然觉得不平。我们先看一则小事,美国法律界有这样一句名言,来自前纽约州首席大法官Sol Wachtler 的一句调侃:a prosecutor could persuade a grand jury to “indict a ham sandwich”。调侃归调侃,但是在美国大陪审团驳回检方的起诉是极为罕见的。根据2010年(据说是最新的数据)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的数据(http:// www. bjs. gov /content/pub/pdf/fjs10st.pdf),U.S. attorneys一共对162,000件Federal Case提起了诉讼,其中仅有11件被大陪审团驳回。而从理论上,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的 Andrew D. Leipold教授有论文论述Why Grand Juries Do Not (and Cannot) Protect the Accused (http:// scholarship. law. cornell. 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2544&context=clr, 这个教授曾经在07年被美国高法的大法官们指派了“a three-year term on the Judicial Conference Advisory Committee”,据说这一片论文的学术价值也很高。虽然不如数字论证有力,也算是添砖加瓦了吧).


所以理论上,像梁警官这样,大陪审团只是检验检方有无明显问题并且倾向于放行才是更加符合常理的。而且,在Wilson和Pantaleo都出现了程序上的一些疑点(不能说是问题或者错误。)首先,大陪审团对某一个案件的决议通常会在一天内完成,检察官为Juror们讲解先关的法律和诉讼依据,提供一些证据,并传唤不多的几名证人,而且至少检察官会列出一些起诉罪名交给陪审团决议,梁警官的案子也基本符合这些特点。


但是在弗格森案(Wilson)当中,陪审团的在三个月的时间内碰面25次,前后穿了60个证人,在斯坦顿岛中大陪审团也花了数个星期的并且童颜是“走马灯”一样传唤证人。这些都令媒体们新生怀疑。并且这两个案件一个放生在晚上的马路中央,有不少人声称自己是目击者;另外一起发生在白天,虽然被人全程录像,也有着大量目击者,但是被警察包围在中心的Garner到底发生了什么从一些角度是很难看清楚的,而且现场场面混乱,过多的目击证人介入只能把原本的大陪审团审查变的复杂化,让检方提出的证据稀释。(当然弗格森案的那位检察官连罪名都没提。)


其实理智的讲,就案件本身,两个白人警察案件本身的相似程度很紧,与梁警官的案件却不同。一个很重要的地方就是关于警察是否受到威胁这一点。(相信在美国呆过的同学都懂,就是超个速被警察拦下他也会让你把手放在方向盘上,你不放真的会让警察叔叔Freak Out的而且后果非常的严重。)所以在目前的司法体系下,就算进入庭审,也很难判刑,尤其是弗格森案,Leading Witness的证言让Wilson的行为很容易被justify。但是,及时这样,走程序上的这一点看似的不公平联系起肤色的确非常难以让人心平气和的接受。



当然这时有一个问题,就算我们假设前两个案件的程序中确确实实有错,能不能因此推出梁警官案件中大陪审团就有错这一结论(不考虑Practicality)? 很难对吧,虽然大家可以理直气壮的随便说什么,但他本质上还是错的。所以纠结。


当然如果你觉得他还不够恶心,他还可以变的更加令你难受。不论是媒体,还是法学教授,都一直的认为检方对于涉及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导致的死亡的案件有着更软的标准。我空口说你可能不信,那就请看 Do grand jury proceedings tend to be different in police shooting cases? (http: //web. law. columbia. edu/social-justice/forum-on-police-accountability/facts)。这是哥大法学院对弗格森案进行的一篇专门Q&A,在中间的那段你能看到肯定的回答和诸如这样的例子:

In Houston, Texas, for example, local grand juries have cleared police of shooting civilians 288 consecutive times.
(在很多我看过的观点当中,哥大的这一篇维持了一所学府所能尽力保持的学术客观的角度。所以以此为例)



如果你脑袋里想着这件事,在想想梁警官一案中那个强硬的黑人纽约检查官,是不是也会觉得很不舒服?反正我会,虽然我对是否有罪这个问题迟肯定意见。当警察施暴与种族问题站在天平的两端,只看一个独立的案件,我可以轻易的将种族的标签作为冗余撕去;但是三个案子放在一起,实在无解。


话说到这儿,临近尾声,请允许我为自已做一个简短的总结陈词:
一开始我给自己顶下的底线,勉强达到,但是可能不太好。原因不复杂:1,现在大众所能获得的消息,就案件本身,的确是不利于梁警官的。2.律师给他的建议是不发言,那么也就导致了我所有能为他说的话都只是猜测。但是至少我猜了。
我不喜欢开头的请愿,是因为上面贴了太多标签,讲太少事实(不只是微信里那条,包括英文的请愿原文)。但是我能理解这种不平的来源,我只是想表达就算不爽也要努力的去看看各方声音,原因的一种价值。如果我的观点你统统不认同,至少这一条我希望有人能接受。
最后关于警官的案件,我的想法很简单,不冤,没辙救不了。我希望,大家能在这不冤和没辙中间,找到一个你的平衡点。
谢谢你看完我并不专业的长篇大论。
我当然不是马晓康。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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